ku酷游重要发布!抚州出台房地产新政!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10-14 18:12:4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因城施策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含临川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下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1.购房补贴。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且在2026年9月30日前(精装修商品住房在2026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购房人,由受益财政按购房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对以下3类购房群体,实施差异化补贴标准:(1)户籍迁入群体。对2020年10月1日以来户籍由抚州市行政区划以外迁入市中心城区的人员,由受益财政按购房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2)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购房人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指在编消防救援人员和入职满3年政府专职消防员),及其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由受益财政按购房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3)二孩、三孩家庭。对按照国家生育政策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二孩、2021年5月31日之后生育三孩的抚州市户籍居民家庭,由受益财政按购房面积分别给予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和叠加,只可按最高标准补贴一次。鼓励开发企业本着市场化原则,给予购房人相应的配套补贴。

  2.契税补贴。对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且在2026年9月30日前(精装修商品住房在2026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购房人,由受益财政给予其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

  3.个税补贴。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且在2026年9月30日前(精装修商品住房在2026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购房人,由受益财政补贴其2023年度实际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仅指综合所得)的地方留成部分,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严格落实《抚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抚州市人才政策待遇包》与《抚州市青年人才聚抚“万人工程”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引进人才类别,兑现相应购房补贴。

  在市中心城区开展“买房抽大奖”活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每完成网签备案1000套新建商品住房,组织开展一期抽奖活动,若最后一期备案的商品住房不足1000套,则该期抽奖活动取消。每期抽奖活动设特等奖1名(奖励全额购房款同等现金,最高为100万元)、一等奖2名(奖现金30万元)、二等奖3名(奖现金20万元)、三等奖4名(奖现金10万元)。具体见后续活动公告。

  对市中心城区的购房群体,分区域实施入学政策。1.临川区:父母在临川区属学校学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待房屋交付并实际装修入住后,其子女可在房屋所属学区的学校就读(仅限每年秋季入学或转学)。2.东临新区:东临新区所属学校学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后,其子女可在房屋所属学区的学校就读(仅限每年秋季入学或转学)。3.抚州高新区:抚州高新区学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后,可安排至高新区第三小学、崇岗中学就读(仅限每年秋季入学或转学);高新区其它区属学校学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入学迁户口时间延长至当年8月15日。4.市直:抚州市实验学校(含曾巩校区)和市第二实验学校学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入学迁户口时间延长至当年7月31日。

  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或重大项目征迁的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方式购买新房,对一定时期内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予以必要政策优惠,促进购房需求在本地释放。具体见后续实施方案。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地产业协会与有关团体对接组织团购协议优惠价购房活动,对满足团购条件购房的(一次性购买3套及以上),房地产业协会协调开发企业给予协议优惠价。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1.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适当调减商业、商务用地比例或将商住混合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2.鼓励和引导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存量商业用地用途用于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租赁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优化调整。

  简化抵押二手房交易程序,对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抵押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二手房,可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交易过户,节约交易双方资金和时间成本。

  积极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住房租赁房源,构建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体系;积极引导国有平台公司、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和社会资本作为投资主体,购买符合条件的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

  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时,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自下一个季度起,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1.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执行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执行30%;2.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3.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继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4.购买商业用房的商贷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家政策下限执行。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亦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新的利率水平由该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1.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户。2.缴存人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不再区分期房或再交易房。3.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可适用于再交易房、尾房的类型。

  鼓励金融机构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在2024年底前,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及以上。

  加大“保交楼”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把商业银行“保交楼”配套融资投放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资金存放的考核激励因素。

  根据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合理确定用地供应节奏。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在12个月以下的,在前三年商品住宅用地平均供应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供应;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在12-18个月的,应与前三年商品住宅用地平均供应量持平;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在18-36个月的,在前三年商品住宅用地平均供应量的基础上适当减少供应;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在考虑补足城市功能短板、房屋建设品质等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市中心城区除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单独供应15亩以下商品住宅用地,防止“碎片化”供应。

  鼓励在供应商品住宅用地时,探索增设社区配套、景观绿化、智慧社区、第四代建筑等多元化的品质评分标准。探索采用“竞地价+竞品质”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引导房地产企业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改善性住房的需求;全面取消144㎡以下户型的住宅建设比例要求,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房企依规优化调整住房供应套型结构。

  按照城市规划发展新要求,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加大对居民关心的商超、就学、就医、交通、休闲娱乐等设施的建设,特别是站前新区要加快已建成或即将交付的商住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区域价值,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

  1.加大留抵退税力度。严格按规定落实留抵退税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标签体系,通过精准筛选、精准监控,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应退尽退;2.落实土地增值税优惠。纳税人出售符合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其增值率不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3.落实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配套建设安置住房、公租房,按规定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4.落实契税税收优惠。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购房者享受一套、二套房的契税优惠,对房地产开发商重点落实好于2021年9月1日之后购买土地由4%降为3%的契税政策;5.加大汇算清缴退税力度。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产生的多缴税款,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

  2023年出让的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下调,原则上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20%,土地成交后,受让人在成交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50%的首付款,余款一年内缴清(但一年内办理预售许可的需在预售许可前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价款缴清首付款后,可在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按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平面方案中计容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相关容缺事项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补齐相关材料。

  对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项目,适当降低预售申报标准,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1/4,且开发投资额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可依法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对优质房地产项目,开发投资额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办理预售许可最低形象进度条件可调整为单体工程施工至正负零。

  市中心城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报建时应缴纳的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缴清。

  1.允许已开具预售监管资金保函的楼盘,到期后由原保函开具机构延续保函续保政策;2.针对有预售监管资金保函需求的开发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保函服务;3.允许使用保函置换50%的住房质量维修保证金。

  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违规代理销售、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等行为。鼓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费,ku酷游创建公开透明市场环境。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我市此前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具体由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本地区购房需求的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