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酷游房子售出后房价上涨卖方要求加价否则不配合过户反被判决需支付违约金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8-24 13:39:22

  ,交易限制期满后,卖方因房屋市价上涨要求买方加价支付,否则不配合过户。遇见这种行为,法院将如何认定?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房屋卖方加价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一定违约金。

  2016年,姜先生与何先生签订了动迁房买卖合同,约定何先生将其动迁补偿安置配购的一套房屋以总价约160万元出售给姜先生。

  按照相关规定,动迁房交房满一定期限后才能上市交易,该房屋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而,合同还约定,若何先生因房屋价格上涨不配合办理过户即视为重大违约,应按房屋时价总额10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姜先生支付了约145万元房款,尾款15万元合同约定在过户时支付。随后,姜先生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前述交易限制期满后,姜先生请求何先生过户房屋,何先生提出要加价被拒绝。双方就过户事项迟迟未协商一致。于是,姜先生将何先生起诉至宝山法院,要求何先生配合过户并支付违约金16万元。

  庭审中,何先生否认自己存在加价行为,表示自己愿意继续履行动迁房买卖合同,并认为是原告姜先生延期交付房款构成违约。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证人证ku酷游言,足以认定合同未能履行是何先生要求加价未果导致。何先生虽否认加价行为,并主张姜先生构成违约,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合同约定,何先生未按约履行义务,明显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履约意愿、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何先生配合姜先生过户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何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