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酷游城市住房销售方案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06 15:29:37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城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确保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政《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发[]35号)、《省人民政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厅发[]13号)、《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发[]8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坚持以人为本,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科学制定销售工作流程,销售过程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使申购、审核、摇号、购房等各个销售环节公开、公平、公正,销售工作有序进行。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管部门管理,三级审核公示,政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究”的原则,限定购买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定住房户型,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顺利开展。

  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县房管局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可按县政审批的购买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销售时间,以届时的销售公告为准。

  在销售公告前,由县房管局牵头,镇政组织,房管、民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参与,由各社区居委会对当年度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口情况、住房情况、收入情况、购房意向等,开展全面的入户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分类归档,为合理确定销售范围和中签比例奠定基础。

  县房管局及时将符合销售条件的全部房源信息,包括申购的条件、房源位置、户型标准、房屋数量、销售价格、申购程序以及建设单位、售房时间及地点等,在各社区居委会、社会公共场所等张榜公告,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

  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地段,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县政确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合理核定,报县政批准后,实行明码标价,其最高售价不得超过县政核定的最高限价。年度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限价为1258元/㎡,具体为:

  县房管局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家庭发放。协调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基准利率执行。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款管理制度,其预售款全部进入县房管局指定的专门监管帐户。

  户籍在县城区镇、将军园8个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均可对照规定的申购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购。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年,县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7615元。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含自行租赁住房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

  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有法定瞻养、抚养关系。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向现居住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核实后原件退回)及所有家庭成员2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后,申购人到现居住地的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并向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的资料,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本社区居委会居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且经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应将申请材料、公示结果及时移交镇政。

  镇政收到居委会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申请人填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表》,并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镇政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镇政将初审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移交至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会同监察、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联合审查组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县房管局将联合复审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逐一进行登记,并报县政审批后,向申请家庭核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通知单》,即申请家庭取得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资格。

  1、县房管局下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营销及申购家庭的资格审查,已购家庭的信息台帐建档等工作。

  2、由县房管局根据房源总量和申请登记的类别比例进行分类,一般情况下,申请家庭申购的户型原则上为:

  3、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房号;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大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和所购买房号,并摇号确定中签数的15%为轮候购买家庭。

  4、摇号工作在县公证处全程公证、纪检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全程监督下,采取现场公开摇号方式,按不同申购户型分别摇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购买房号与柴间号。

  5、摇号确定购买房号后,由县房管局向摇号确定的购买人核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购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购房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申请人今后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6、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转下一年度的须经县房管局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信息档案制度,镇、各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将中低收入家庭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至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申请情况、摇号中签及购买等申购资料、资料整理归档备案,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凡新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时,必须注明该房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证的附页上注明:“该房是由政提供政策优惠的福利性住房,不得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用作经ku酷游营性用途,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和变相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如确需退出的,实行政回购制度。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按照原价并考虑拆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1购房人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4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债权人为受清偿须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和选聘的特邀群众监督员的全程监督和县人大的法律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收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对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在县政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居委会负责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工作,镇人民政、监察、民政、公安、各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