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赡养却为房产屡屡闹事养父母愤而起诉解除40余年收养关系法院:支持ku酷游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11-25 14:41:03

  收养已40多年,本来也是和睦家庭。但养父母在晚年生病急需照顾时,养女却推三阻四,不愿意搭手。但一听说养父母处置了一套房屋用于养老,却又屡次闹上门,老人不胜其扰,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可以吗?

  家住无锡市惠山区的张某夫妇未有生育,于1974年收养其连襟之女即5岁的张小某,并办理了户籍变更登记,收养关系得到亲友邻里的一致认可。一晃四十余年过去了,张小某在张某夫妇的抚育下长大成人、结婚生子。

  起初双方关系融洽,但近年来,因赡养、财产管理、房屋归属等问题意见不合,矛盾逐步激化。经社区多次调解无果,年逾八旬的张某夫妇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小某的收养关系。

  诉讼中,张某夫妇称,张小某的子女一直由二人照顾抚养,但张小某却在张某夫妇生病、受伤、老房拆迁期间未给予关心照顾,甚至不闻不问。随着年龄的增长,张某夫妇的身体每况愈下,但张小某在签订家庭赡养协议时仍提出诸多不合理要求。

  老人称,尤其是张小某在得知他们老两口处置了家中一套房屋用来养老后,多次上门吵闹威胁。因实在不堪其扰,才提起诉讼。张小某否认张某夫妇的说法,认为系张某夫妇过于挑剔才导致家庭不睦。

  无锡市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夫妇与张小某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形成虽已长达数十年,但双方因日常消费支出、生活照顾、孙子女抚养等各方面问题产生芥蒂,矛盾逐步加深直至关系恶化,在诉讼后双方依旧相互指责,经亲属、社区、法院多次调解无果,确已无法再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最终判决解除张某夫妇与张小某的收养关系。

  法院认为,“无生有养,无以为报”,养育之恩大于生恩。张某夫妇含辛茹苦将养女张小某抚养成人,张小某本应感恩回馈老人的养育之情,但却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充分体谅和关爱老人,因家庭琐事与老人交恶,导致关系恶化。张某夫妇已到耄耋之年,正是需要照拂的时候,却毅然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表示自己生活无虞,今后无需张小某赡养,可见已寒心到极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双方亲情关系确已破裂、无法修复,客观上已不具有共同生活的条件,现张某夫妇年龄较大且身体状况欠佳,如继续维持一段不和睦的收养关系,反而会对其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持续不利影响,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及时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恢复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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