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酷游中国房地产发展历程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8:08

  《汉书•元帝纪》:“安土重迁,黎明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唐代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新中国成立后,先经历了私有住房公有化、福利分房、房地产市场化改革三个历程。

  我国房地产市场化改革是从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开始的,这份文件,以官方的形式,明确宣布开始全面停止住房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1949年至1997年期间福利分房制度划上了终结,意义非凡。

  1949年建国时,由于常年战乱加之经济萧条,住房损毁严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逐步消灭私有经济,我国住房制度也开始由私有制向国有和集体制度转变。

  据统计,在1950年,我国城市人口6169万人,城镇化率10.64%,城市住房面积4亿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5.5平方米。

  新中国成立时,城市住宅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帝国主义、官僚资本家、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和外国侨民解放前在城市占有和购置的房地产,这类占比少数;二是大量的城市居民、个体劳动者与工商业者的私有房地产。

  在新中国刚成立时,政府对这两类不同群体的城市房地产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态度。

  对于帝国主义、官僚资本家、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和外国侨民解放前在城市占有和购置的房地产,政府则采取强制没收和接管措施。

  根据1951年《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的指示》《关于没收反革命犯罪财产的决定》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等相关文件,新成立的人民政府接管和没收了大量帝国主义、官僚资本家、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在城市占有的土地和房产,并接收了城市郊区土地。此外,人民政府还接收了外国侨民解放前在城市中购置的房地产。

  在没收和接收大量帝国主义、官僚资本家、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和外国侨民和城市郊区的房地产基础上,新中国成立初期时公有房地产基础开始形成。

  对于城市居民、个体劳动者与工商业者的私有房地产,新中国政府选择继续保持住宅私有制不变,并鼓励出租。

  根据1949年《关于城市房产、房租性质和政策》等相关文件,国家承认一般私人所有房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订立,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房屋拆毁、倒塌。政府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按照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税额。

  对于农村土地和住宅,在新中国成立前,已完成了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的农村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土改委员会和组织各级农协直接领导土改运动的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相关文件,国家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并分给地主分子一定数量的土地,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到1953年春,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3亿多农民无偿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由于大量农民获得了土地和生产资料,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的生产力一下子被提振起来。

  可以看出在这段时间,新中国刚成立,百废待兴,国家对于房地产改革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改革和城市住宅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家、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和外国侨民和城市郊区的房地产,对于城市中占比较多的城市居民、个体劳动者与工商业者的私有房地产,则维持私有制不变。

  第二阶段:1954年-1957年城市房地产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和农村土地集体化运动

  1954年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批准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年4月,我国开始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在1954年至1955年,人民政府对于私营房地产进行公私合营,公私合营是企业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国家同资本家在企业内部进行合作,国家作为公方占有一定股权,公私双方共同经营企业,公方代表居于领导地位,使企业内部的生产关系发生变化,但是房产的私有制没有改变。

  1956年,在完成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人民政府开始针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范围为被界定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出租房屋,自用住宅由于属于生活资料不纳入改造范围。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个城市尺度不同。由于当时城市住宅严重不足,部分城市对于城市居民的自用住宅也纳入了改造范围,有些业主的自住房被公私合营,且由于社会主义要求房东不得获得“正常利润”外的额外收益,导致租金较低,房主修缮房屋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住房短缺加剧。

  在农村地区,在1953年基本完成了农村土地改革,由封建土地制度变更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在完成土地改革完成的基础上,政府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筹集资金,针对农村小农经济不稳定和脆弱性,有步骤地推进农村土地集体化改革运动。

  在经历了4年左右的时间,社会主义改造收回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逐步替代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形式一直延续到目前。在这期间,农村土地经历了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经过城市房地产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村土地集体化运动,我国房地产市场无论城镇还是农村,基本上完成了由私有房地产制度向公有房地产性质的转变。根据当时党和政府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社会主义应该是以公有制为绝对主体,这个在1949年《关于城市房地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中已经明确指明了:私有房产终归要被公有化。

  在接下来一直到改革开发前,我国城镇住房主要由国家和企业通过福利的形式进行分配,我国有限的资源主要投入到工业化建设中,导致城镇住房投资非常少,在1949年至1979年,我国投入374亿元进行住房建设,但是仍然不能满足城镇居民居住需求。

  当时是彻彻底底的福利分房,由于我国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城市住房安排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城镇职工的住房由员工所在单位解决,单位和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的建设投资计划进行建设,资金由政府划拨,部分由单位自筹,建好后单位分配给职工居住并收取少量租金,住房的所有权对政府和单位所有。由于住房投资主要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承担,住房建设资金只有投入基本上没有回报,无法集合全社会力量进行住房投资,住房供给非常有限。

  而工业化又带动城镇化的发展,我国城镇化率由建国初期的10.64%提升至1978年底的17.92%,但是城镇住宅供给跟不上,直接结果就是在1978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才3.6平方米,比建国初期1950年的人均居住面积5.5平方米还要低,缺房户达869万户,占城市用户数的45.9%。

  所以大家看改革开放以前的影视作品,普通工人一般都是一家人挤在一个房间里。

  同时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已经发展成了三级土地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所有,公社成员统一在公有土地上生产和劳动,公社成员没有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农民土地私有制,由于集体生产的“平均主义”,导致产生了“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消极生产思想,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打击。

  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集体无偿划拨专门的宅基地给农民,农民自筹资金建房,村集体一般不会提供资金支持。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不允许向集体外其他人员转让,这一制度延续至今。

  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后,住房制度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被提上了日程。

  1978年,指出:“解决住房问题路子能不能宽一点,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把个人手中的钱动员起来,国家解决材料,这方面潜力不小”。

  1980年,接着补充,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买房分期付款,提倡个人建房等。

  不愧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两次讲话,为我国住房改革指引了方向。

  同时,我国住房市场化改革也开始推进:1979年,第一个商品住宅项目广州东湖新村开始建设,标志着新中国成立以来房地产市场正式启动;1980年,第一家房地产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成立,当时的深圳房地产管理局骆锦星兼任总经理;1985年,建行用80多万元,给深圳南油集团的85名专家技术人员发放了第一笔住宅按揭贷款;1984年,国家计委、经委、统计局、标准局等批准颁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代码》首次正式将房地产列为独立的行业;1987年,第一宗土地公开拍卖在深圳完成。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了规定,为我国后面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同期,改革开放总设计师在1978年针对农村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在1983年在全国大范围推广。到1983年底,约98%的农户实现了包产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约97%,创造性地实现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

  1978年至1998年,我国商品房销售面积由2697.24万平方米(1987年)增长至12185.30万平方米,增长了4.52倍;商品房销售额由110.06亿元(1987年)增长至2513.30亿元,增长了22.84倍;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由6.7平方米增长至18.66,增长了2.79倍。

  在这个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了万象更新、蓬勃发展的态势,就像被压制了很久的火山,一下子迸发出了惊人的能量。

  199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指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199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发布以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住房建设步伐加快,住房消费有效启动,居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对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坚持房地产市场化的基本方向,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并明确肯定了房地产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指出加强房地产贷款监管,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审核管理,严禁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加强对预售款和信贷资金使用方向的监督管理,防止挪作他用。要妥善处理过去违规发放或取得贷款的项目,控制和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在2016年,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周期性反复调控,以及在调控周期放松阶段带来的住房价格持续上涨的问题,中央政府转变思路,在当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基本调控思路,这一基本调控思路一直延续至今。

  住房的市场化,使得由于计划经济长期被压制的住房市场迸发出了极大的发展热情,刺激了房地产业的发展。

  商品房销售面积由1998年的1.22亿平方米增长至2021年底的17.94亿平方米,增长了14.70倍;商品房销售额由2513.30亿元增长至18.19万亿,增长了72.38倍;人均居住面积由18.66平方米增长为2016年的36.60平方米,增长了1.9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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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列的数据表明:我国房地产住宅市场化改革,是非常成功和正确的,它让我国居民基本上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标,人们目前由追求有房可住转变到追求住房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