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促ku酷游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09-28 01:09:3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根据《青海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青建房〔2023〕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房地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债、重组上市及运用增发、配股等资本市场工具融资发展。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改善资产负债表,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商业银行向持有保障性住房租赁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二、支持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三、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利用商业按揭贷款及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不低于20%,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不低于30%。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加20个基点,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优化新市民、新青年住房金融服务,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新青年信用水平,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新青年首套个人住房贷款的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对购买二套住房以及以旧换新、以小换大、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给予更大信贷政策支持。自2023年9月25日起,指导商业银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四、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改善住房条件,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执行支持城乡住房发展和消费提振信心税费等涉及房地产类各项优惠政策。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新市民、青年人、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合理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放宽租房提取频率,缴存人租赁公租房的可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均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80万元。全面推行“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拓展“冲还贷”线上渠道,深化“商转公”直转业务,减轻职工购房还款压力。压缩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间至1个月以内。积极开展异地贷款,支持异地购房群体贷款需求。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合理住房需求。

  六、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深化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度易成本。推进登记、金融系统融合,优化工作流程,实时共享信息,精简办事材料,努力实现缴税、登记、贷款、放款、还款无缝衔接,切实便民利企。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继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登记服务端口,实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一并申请、合并办理。

  七、优化预售资金监管。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使用流程,压缩预售资金审批时限,积极推广预售资金使用线上申请、审核、支付业务,实行“不见面”审批,提高预售资金拨付使用效率。实行监管资金额度管理,合理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账户资金在保障项目交付的基础上,达到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额度外资金,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鼓励商业银行向监管资金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的部分优质房企(3A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保函,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商业银行要合理确定保函期限,确保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八、优化国有土地供应。合理确定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应结构和布局,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灵活把握供应规模、节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供需总体平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挂牌起始价的20%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详细规划编制中依法依规增加用地兼容性,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支持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兼容比例灵活处置。可按同等生活圈配比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出具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优化商住比例,并按照生活圈服务半径科学配建小区商业、办公、公共服务设施。

  九、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电子证照核发,实现系统制证、电子签章、电子出件、网上下载、保存打印等全流程电子化功能,全面推进电子证照在不动产登记、按揭(公积金)贷款、税务等领域使用,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落实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制度,全面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即时备案模式。

  十、开展“交房即”改革试点。通过信息共享、优化流程、主动服务、限时办结等方式,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积极探索“交房即”试点项目。制定《西宁市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纳入“交房即”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在房屋交付前,必须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必备的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人防工程审核、竣工验收备案、税费核缴、不动产测绘等相关手续。

  十一、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统筹利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存量待销的商业(办公)非居住存量房屋等各类房源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拓宽供给渠道,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现有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出让时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政策,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打造“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用工环境,推动“租购同权”,满足“职住平衡”要求,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引进人才住房问题。

  十二、支持存量商品房去化。科学规划商业及办公区域布局,引导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酒店、商超等经营性商业用房在城市规划区内均衡布局发展,增强生活圈服务,提升生活便利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总部经济、连锁产业、众创空间、产业孵化器等新兴业态。鼓励以政府购买商品房方式推动社区用房、社区医疗、文化场馆、一老一小、室内健身等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完善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更新中涉及的房屋征收安置,原则上可通过购买商品房、货币化等方式实施安置。经专营单位认定,用于居住的非住宅性质的房屋,符合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相关标准的,执行民用价格收费标准。允许购买非住宅性质房屋的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办理购房落户手续。

  十三、提升存量房交易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交易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通过平台进行核验。鼓励通过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向交易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等便民服务。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暂缓执行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的限制。

  十四、用好保交楼支持政策。用足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配套融资、税收扶持等政策工具。加大保交楼专项借款金融服务力度,防范资金风险,加快资金运转,鼓励金融机构配套融资资金支持,确保房屋交付。对于商业银行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借款主体管理。

  十五、鼓励企业转变发展模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市场调研和产品研发力度,在房地产项目中推动“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提升全装修住宅和装配式建筑比例,向市场提供适销对路的房地产产品,打造“好房子”样板,着力提升改善性住房供给。

  十六、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未批先售、虚假宣传、“黑中介”、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打击违法,维护市场秩序和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控新治旧,消存量、控增量、防变量,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打通部门间、层级间的瓶颈,提高服务质效。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宁市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措施》(宁房〔2022〕8号)同时废止,后期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动态调整。ku酷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