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产局ku酷游通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25 19:56:41

  2023年初,高新区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原物业公司,授权业委会公开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业委会通过第三方招标确定新的物业公司后,发函致原物业公司,要求按期撤离小区并做好交接工作。然而经多次沟通、协调,该原物业公司拒绝撤场。

  管委会相关部门主动介入,约谈原物业公司,要求按照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执行,配合做好新老物业交接。为推动平稳交接,管委会成立政法、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属地社区中心为主的联合工作组。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对原物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信用处理,限制在本地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通过及时有效行政介入处理,控制了矛盾冲突,原物业公司完成了撤场交接工作。

  包河区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属地街道,在对情况核实基础上,约谈该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信用处理。物业公司对不当收费行为作出纠正。

  新站区某商业办公业主投诉反映,区域内有违规装修、改装相关设施行为。经现场核实,该商业办公区域一业主,在未通过规划设计变更、也未按规定征求业主意见情况下,擅自在商业办公楼公共部位打孔安装排水管道。物业公司虽然与该业主签订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告知了装修中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但在实际巡查中,对业主违规装修行为仅简单劝止,未明确要求整改,也未上报有关部门,存在日常监督履职不到位问题。

  区城管部门对业主违法装修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区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公司未依法履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信用处理,并在全区作出通报。

  经开区某小区围墙有50米倾斜、地基开裂,此处不仅靠近小区主干道,还紧邻一排室外机动车停车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要彻底消除这个隐患,需要对此段围墙进行翻建。但由于该段围墙牵涉到周边3个小区1600多户居民,意见难以统一,解决难度大,且很容易引发纠纷。

  了解到此情况后,属地社区党委立即启动社区“三位一体”议事协调机制,由社区党委书记主持召集3个小区的党支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先后召开6次专题协商会议,对翻建方案、经费支出、施工单位选择和施工监督等具体事项反复协商,充分征求居民意见,最终达成共识。随后在短短1个月时间即完成了围墙翻建工作,彻底消除了安全隐患,居民对此感到满意。

  余某系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17幢101房屋业主,该小区17幢楼宗地图显示17幢和16幢之间系绿化和景观池,17幢楼的东面系绿化用地。2017年,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改建公示,15天期满后,物业公司以业主未提出异议为由,自行将16幢楼和17幢楼之间绿化、景观池改成儿童乐园,并在17幢楼东面绿化上增设了水池。余某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小区绿化和景观池原状,在与物业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即对小区的公共部位进行改造,属擅自变更小区共有部分的规划用途,侵害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物权,遂判决物业公司恢复原状。

  葛某系蜀山区某小区业主。2019年5月14日,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任期为2019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并表决通过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葛某要求小区业委会公布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所有决议及会议记录、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在与小区业委会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对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等事项具有知情权,故判决小区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公布小区的公共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所有决议及会议记录、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并允许葛某复印、拍照。

  姚某系合肥某小区业主,购买了该小区地下产权车位。2020年11月,姚某购买一辆小型电动车,在与电力部门沟通安装充电桩事宜时,电力部门告知其安装充电桩需提供物业公司允许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姚某为此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因遭物业公司拒绝,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对其购买的车位享有专有使用权,该权利包括在其停车位上停放新能源汽车并安装便于使用设施。姚某在符合施工和使用安全要求的条件下,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其安装充电桩并提供允许施工的证明材料,物业公司应予以配合。故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姚某出具允许在该小区车位安装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姚某安装充电桩。

  某物业公司向包河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众多业主未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批量诉讼。法院经对现场勘察发现,小区内确实存在消防设施不完善、垃圾未清运、绿化不维护、雨水管道、门禁及监控损坏长期不维修等多处物业服务不到位情形。

  为最大程度缓解矛盾,共创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法院通过与街道、社居委、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多方协调,在改进物业公司服务、改善小区环境的基础上,通过示范判决机制,大批量调解方式化解了矛盾。

  瑶海区某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矛盾持续多年,2018年底,该小区部分业主列举了包括消防、安保、楼宇可视对讲、电梯等问题,以此拒缴或者迟缴物业费。物业公司以欠缴物业费为由将该小区上百户业主起诉到法院。

  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一方面以电话、短信、邮寄、上门等方式约谈业主,与业主沟通,告知业主不履行缴纳物业费用的后果,引导合理表达诉求。另一方面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进行实地走访,与物业公司负责人面对面座谈交流,指出物业存在的服务漏洞和缺陷,提醒他们从自身剖析问题,重视业主诉请,完善物业服务机制。法院将有明确诉求和有调解意愿的业主与物业公司负责人一并邀请至法院调解室先行调解。最终该批案件调撤率达ku酷游到了67.7%,调解率57.9%,近半数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高新区某小区业主朱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同时又签订了《前期物业特约服务协议书》。该特约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另外提供小区秩序管理、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善、社区文化生活等公共区域升级物业服务。交房后,朱某认为《前期物业特约服务协议书》系物业公司以提供特约服务的方式变相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合同。

  法院认定《前期物业特约服务协议书》主要内容涉及对公共区域物业服务的升级化管理,旨在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非针对特定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之外的个性化服务。因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对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业主需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进而解除特约服务合同,单个业主不具有单方解除权。此后法院就物业服务中的特约服务合同、增值服务合同签约中产生的问题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行情、区域差异适时调整合肥市物业费指导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