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酷游房产买卖律师——买卖小产权房签署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23 21:30:0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吴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吴某鹏和刘某杰于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2、请求判决被告张某鑫、被告刘某蕊、被告刘某莉在刘某杰的遗产范围内返还给原告购房款370000元。3、请求判决被告张某鑫、被告刘某蕊、被告刘某莉在刘某杰的遗产范围内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0000元。(合计47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吴某鹏和刘某杰均系北京市通州区F村村民。被告张某鑫系刘某杰之妻,被告刘某蕊系被告张某鑫和刘某杰长女,被告刘某莉系被告张某鑫和刘某杰次女。刘某杰于2021年8月因死亡注销户口。2012年北京市通州区f村进行旧村改造,根据政策,刘某杰、被告张某鑫、刘某蕊、刘某莉可分得数套小产权楼房。2013年9月28日,刘某杰代表被告张某鑫、刘某蕊、刘某莉和原告吴某鹏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杰、张某鑫、刘某蕊、刘某莉一家人自愿将其预分到一套两居楼房,作价370000元,卖给乙方吴某鹏,在村委会分楼房时,将其中一套过户到原告吴某鹏名下。

  若《协议书》签订后贰年内不能兑现,自愿出资给原告吴某鹏在本村买两居楼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吴某鹏于2013年9月29日,通过其女儿案外人吴某涵的账户向刘某杰转账370000元。但时至今日,刘某杰及三被告亦未将两居楼房过户给吴某鹏,也未在本村为原告购房两居楼房。原告认为,北京市通州区F村已无在建楼房,因此无论是将再分楼房过户到原告名下,还是在本村为原告购房楼房的合同目的均不能达到,且刘某杰已去世。故,原告和刘某杰于2013年9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法履行。被告张某鑫、被告刘某蕊、被告刘某莉作为刘某杰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承担返还房款义务。故,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求。

  被告刘某蕊、刘某莉、张某鑫共同辩称,关于房屋买卖的事情不知情,原告没有通知我们,是原告和刘某杰私下交易的,是原告起诉之后才知道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某杰与张某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个孩子,即刘某蕊、刘某莉。刘某杰于2021年8月因死亡注销户口。2013年9月28日,刘某杰(甲方)与吴某鹏(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甲方自愿把自己两居楼房一套卖给乙方吴某鹏,双方商定乙方付给甲方叁拾柒万(370000)元补偿。二、甲方在村委会分楼房时,其中将一套过户到乙方名下。三、此协议签订后,双方表示永不反悔。四、如有单方违约,由违约方按原价给予对方叁倍补偿。五、如贰年之内甲方不兑现,甲方表示自愿出资给乙方在本村买两居楼房一套,不再存在经济问题。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13年9月29日,吴某鹏通过其女儿吴某涵账户向刘某杰转款370000元。因房屋未建成,刘某杰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被告张某鑫、被告刘某蕊、被告刘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继承刘某杰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吴某鹏返还购房款370000元;

  刘某杰与吴某鹏签订《协议书》,诉争房屋系小产权房屋性质,而小产权房屋系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之房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刘某杰与吴某鹏签订《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刘某杰应将收取的房款370000元返还给吴某鹏,但因刘某杰已经死亡,故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未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ku酷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