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002272):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ku酷游告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21 11:43:48

  ku酷游报告期内,本次自查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已签 署土地出让合同,但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 开发项目

  报告期内,本次自查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已取 得施工许可证正在进行施工,但尚未全部竣工验收 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报告期内,本次自查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已经 全部竣工验收的项目,包括未完成和已完成销售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项目公司于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开发的已 完工项目、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的合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国务院令第 55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年 1月 16日发布的《监管政策》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自查要求,并依据国发[2008]3号文、国发[2010]10号文、[2013]17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报告期内房地产项目公司在中国境内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本自查报告。

  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房地产项目为川润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房地产项目公司于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开发的已完工项目、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原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1)查阅自查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的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2)查阅自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建设批准文件及证照;

  (3)对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其就自查项目所涉土地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4)取得了自查项目所在地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部分相关无违法证明文件;

  (5)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项目所在地的各级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检索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闲置土地及行政处罚信息,以及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检索相关信息。

  经自查,报告期内,房地产项目公司未曾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也不存在因为闲置土地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均未对“炒地”的含义、内容或适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对以下规定的理解:

  (1)[2011]1号文第五条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2)《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本公司认为,炒地行为是指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且违反前述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非法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自查项目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且违反上述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非法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情形,本公司采取了下列自查方法:

  (2)查阅自查项目所在地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部分相关无违法证明文件;

  (3)对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其就自查项目所涉土地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4)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项目所在地的各级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检索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非法转让土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检索相关信息。

  经自查,报告期内,房地产项目公司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非法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炒地行为,亦不存在因炒地行为被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建房[2010]53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二)款规定:“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2010]4号文第(七)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国发[2010]10号文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013]17号文第五条规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自查项目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情形,本公司采取了下列自查方法:

  (1)查阅商品住房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进度表等文件; (2)抽查商品住房项目商品住房预售合同/销售合同;

  (4)对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其就自查项目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5)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项目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检索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政处罚信息,以及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检索相关信息。

  经自查,房地产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综上,本公司认为,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内的公司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