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房屋中介签订包销协议后未能销售成功是否应承ku酷游担90万元违约金?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06 09:54:06

  2021年5月20日,原、被告就原告名下某房屋住宅房签订包销房屋协议,约定被告于2021年8月20日前将原告的房屋销售出去,如未能包销出去,被告应自己承购该房屋或自愿赔偿原告违约金90万元,同时退还原告的房屋中介费10万元。但被告未能按包销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故原告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包销违约金90万元,并承担该房屋购房期间贷款利息20万元。

  本案中,因被告未能按约在期限内出售涉案房屋,法院故判决被告何某支付原告赵某违约金90万元,且该违约金已能弥补原告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涉案房屋的贷款利息,法院不再支持。该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出售涉案房屋,违反合同约定,因被告未选择回购房屋,故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署合同的意义及法律后果,但其未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应受合同内容的约束,故对其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意见主张不应采纳。虽双方在签订包销合同后又签订附加协议,但也未明确《包销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再履行。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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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房屋中介签订包销协议后未能销售成功,是否应承担90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