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一手房网签合ku酷游同变更及注销规范性文件节选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3-15 18:33: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1、买卖合同双方因仲裁机构或法院生效的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而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的,应共同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解除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⑤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

  2、因仲裁机构或法院的生效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而解除买卖合同,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解除买卖合同备案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

  (一)网签合同备案前,申请变更或注销的,由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区住建部门审核通过的,交易双方通过网签系统变更或注销合同信息。

  2.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变更合同主体或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立、解除、撤销或无效的;

  (三)若商品房存在已办理预告登记、被(预)查封、涉及抵押权内容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等情形的,区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变更、更正和注销。依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除外。

  一、 商品房已网签合同并备案后双方需解除合同的(以下简称“退房房源”),除按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可按简易程序办理的外,其他均须面向社会经公示和摇号程序再行销售。

  十二、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即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持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1.直系亲属之间需变更合同主体的,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向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后,可变更合同主体;

  2.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主体的;

  3.化解房地产领域社会矛盾、问题楼盘处置、用商品房网签作为质量保证金和物业管理用房建设保证等其他情形的需要解除合同的。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

  已打印的网签合同,出现除买受人姓名、证件号码、房屋座落这三项外的内容错误,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取回更正合同。

  (一)已打印的网签合同,出现买受人姓名、证件号码、房屋座落这三项之一的内容错误,必须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撤销网签合同。网签合同有两人以上买受人的,均应到场办理。购房人不能到场办理而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委托书。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方申请撤销已打印的网签合同不予受理。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解除网签合同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撤销网签合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网签备案错误信息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规范房屋网签信息变更审核工作,严禁随意变更网签备案信息,严防通过撤销和变更网签信息投机炒房。对交易当事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通过商品房网签合同撤销变更业务进行炒房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聊政办发〔2017〕18号施行日期 2017年10月31日失效

  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网签合同变更及撤销程序,防范期房转让偷逃税款行为;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网签变更、撤销手续;因特殊原因确需撤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做好网签合同撤销后的跟踪检查,网签合同撤销后再次销售时,房屋交易主管部门要对该房屋销售合同的价格等条款进行严格把关,属违规撤销网签合同进行期房转让的,不予网签。

  (三)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遏制投机购房或炒房行为。

  (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必须实行网签。违规使用自制合同文本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及违规私自“改名”的,视为偷税漏税、价外加价行为,由税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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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人姓名,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撤销手续。因家庭变故等特殊原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需撤销网签备案的,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通过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买卖双方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备案后,严禁随意变更或撤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企业端口上传相关材料向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签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信息、合同约定信息等内容输入错误,需要更正的;

  2.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或者调解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的(变更买受人姓名的除外);

  未备案的合同中买受人信息、合同约定信息等内容需要变更的,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共同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企业端口自行办理网签合同信息变更。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经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应当提交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2.商品房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可解除合同的,应当提交测绘机构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3.买受人出国留学(包括出境就学)、定居或者移民的,应当提交入学报到相关材料或定居许可证明、出国(境)证件、出入境记录、大使馆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住证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4.买受人工作调动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交转出和接收单位人事关系证明及接收单位所在地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买受人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的,应当提交贷款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

  7.买受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的,应当提交关系证明、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原件、病历及治疗费用明细单;

  8.夫妻离异需变更商品房买受人姓名且该商品房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证明、财产分割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新的合同应当在一周内重新网签备案;

  9.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添加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共有人且该商品房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买卖双方同意添加直系亲属共有人的协议书。新的合同应当在一周内重新网签备案;

  10.在同一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同一项目楼盘内进行商品房调换的,应当提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及调换后的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

  1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或调解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

  1.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的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示期满30日后,按规定另行销售。

  2.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串通编造虚假材料撤销网签合同,或者通过申请撤销网签合同变相捂盘、炒房和套取贷款。

  市、区县主管部门工作中发现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