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中介利用合同“玩ku酷游套路”?阿左旗市场监管局:严查!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12-18 23:37:09

  近日,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某房屋中介信息服务中心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违法行为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在对该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就受委托销售的同一房屋与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存在定金金额及销售总价不相符的可疑情形。

  为查明事实,阿左旗市监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售房人杨某于2021年5月口头委托当事人代理销售位于阿左旗巴彦浩特镇贺兰山社区凯龙名都住宅小区的一套房屋,约定销售底价为65万元,代理费(佣金)为房屋销售总价的1%。

  2022年5月,为牟取不当利益,当事人隐瞒了和购房人曹某商定购房价格为65万元的事实,向售房人杨某谎称有人最高出价63万元,骗取杨某和其签订了房屋销售底价、成交价格均为63万元的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付款人及买方均为当事人代为签字。同时,当事人就上述同一合同标的物又与购房人曹某另行签订了房屋销售总价为65万元的购房定金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在骗取2万元差价后,又向售房人收取了代理佣金2000元。

  为避免在房屋过户时售买双方见面而露馅,当事人要求售房人杨某和其到公证部门办理了委托其办理房产过户的公证书。

  2022年10月,当事人以同样手段,向委托人雷某隐瞒了和买方马某已商定成交价格为36万元的事实,骗取雷某和其书面签订了房屋销售底价为35万元的购房定金协议及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骗取1万元差价款后,当事人又向委托售房人收取了代理佣金3500元。

  当事人利用其和售房人办理公证、签订房屋销售代理合同以及对代理行为进行公证等便利条件,隐瞒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等重要事实,骗取买卖双方就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定金金额和销售总价存在差额的协议及合同,从而赚取中间差价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规定,已构成利用合同实施欺诈、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退还了不当得利,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ku酷游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委托中介机构销售或购买房屋,首先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要仔细阅读了解合同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房屋销售价格、佣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房屋中介所使用的格式合同中列有的佣金收取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将房屋销售成交价高出所约定销售底价的全部差价作为佣金;二是抽取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1%—2%作为佣金。不管与中介约定了哪种方式,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并把另一选项划除,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除非确有必要,约定按房屋成交价格百分比来支付代理佣金的售房者,最好不要做委托房屋中介代理过户的公证。

  因行业特殊,房屋中介在代理销售房屋过程中采取一些避免买卖双方见面的措施本无可非议,但如果中介在收取购房定金后仍然阻止买卖双方见面,那就可能存在问题了。房屋中介完全可以采取和委托方在代理售房合同中签定“如委托方违约,被委托方可从所收取购房定金中扣除佣金”等违约责任相关条款,从而避免因买卖双方见面而出现的被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