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酷游关于产权型人才住房配售和租赁型人才住房选房青岛这两个区发布最新公告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11-12 03:02:43

  为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发挥人才住房在吸引聚集人才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青建发〔2023〕14号)、《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试行)》(青人社规〔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高新区2023年第一批次产权型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公告如下:

  本批次配售的房源项目为中欧国际城·金茂悦北七区和腾讯双创小镇77#地块,2个项目房源共2190套(具体房源套数以选房公告为准)。每套房屋单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本批次房源面向高新区核心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驻地中央、省属单位)、行政机关以及驻区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进行分配,以及在高新区核心区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和已在青落户且与高新区核心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用人单位区划一般按照单位注册地进行划分,企业工商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为准;中央、省驻青单位以及医院、学校有多个地址的,以实际办公地为准;驻地总部经济主体机构有分支机构的,以实际办公地为准。

  1.在高新区核心区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高新区核心区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补交、补办的不予认可);

  2.国内普通高校本专科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本专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国外取得相应学历人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专技或技能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创新创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应按规定在青岛市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需具有青岛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本人及其配偶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主要指住房安家性质的顶尖人才安家费、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技能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等),且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含福利分房、房改房、经适房、限价房、部队分房、产权型人才住房等)。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在租房期间无违约情况的,可申请产权型人才住房,并承诺在购房网签前办理退租手续。

  人才在高新区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保时间截至11月10日,其他资格条件取得时间截至申请登记结束之日。

  本次人才住房配售按照申请登记、单位初审、评分排序、补正复核、查重公示、选房公告、轮候选房等流程进行。

  1.单位申请。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13日为单位集中注册时间,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实际经营地址证明承诺、纳税地证明、办理专员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并录入本单位人才名单。

  2.个人申请。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14日,符合人才住房分配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登录系统填报申请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和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审验,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2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在2023年11月17日前通过系统提交申请。

  自2023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20日,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人才资格审核确认,完成对申请人婚姻、户籍、社保、医保、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技能、高层次人才资格等情况的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更新排序名单。

  对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一次性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限期2个工作日内(2023年11月23日前)补正相关材料,逾期不予补正的,视同放弃申请资格。收到补正材料后,相关部门在2023年11月24日前完成复核。

  高新区建设部根据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确定的人员排序名单,通过人才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对人才家庭房产情况进行筛查,根据筛查结果和房源数量分别确定排序名单和入围名单,于2023年11月24日在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和高新区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高新区人才住房领导小组将于2023年11月27日在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和高新区官网发布选房公告,公告内容包含选房人员名单、选房顺序、选房时间、选房方式等相关内容。

  (一)青岛高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

  (二)人才住房申请采取诚信申报方式,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资格审核贯穿人才住房配售全过程,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配售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住房,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纳入人才住房政策失信单位名单,并由主管部门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人才购买人才住房后上市交易条件为:自销售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的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四)人才住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青岛市人才住房公开配售工作,全部由个人及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提报,无需通过中介机构。请广大人才朋友周知,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本批次房源面向高新区核心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驻地中央、省属单位)、行政机关以及驻区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进行分配,以及在高新区核心区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和已在青落户且与高新区核心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用人单位区划一般按照单位注册地进行划分,企业工商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为准;中央、省驻青单位以及医院、学校有多个地址的,以实际办公地为准;驻地总部经济主体机构有分支机构的,以实际办公地为准。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金惠万家·惠寓和世纪观邸租赁型人才住房的选房公告

  根据《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执行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试行)的通知》(青人社规〔2022〕3号)、《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才住房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住房组办发〔2020〕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金惠万家·惠寓和世纪观邸租赁型人才住房本批次公开选房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房顺序暂以入围公示顺序为准,入围人员应严格按照排序顺序轮候选房。如出现公示期间经查实取消选房资格的申请人,后续申请人依次向前递补。

  (三)入围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参加选房。若本人无法参加,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参加选房。

  (四)每位选房人员选房时间限定1分30秒,超过选房时间未能选定房屋的,由下一序号入围人员开始选房。

  (五)每位选房人员选好房源后,由工作人员在楼盘看板上做出明显标记,以便于后续选房人员选房。

  (六)未能及时到达选房现场的选房人员,不可影响正常选房顺序,应在本组全部选房人员完成选房后,再进行选房。逾期不到视为自动放弃选房资格。

  (七)已经选定其他批次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入围人员(以打印定位通知书为准),无法参加本批次选房。本批次选房中,上午已经选取金惠万家·惠寓项目的申请人,在打印定位通知书后,下午将无法参加世纪观邸项目选房。

  (八)签订租赁合同、交房、缴费等事宜详见运营管理单位现场发放的《入住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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