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酷游丈夫擅自出售房屋 妻子起诉到法院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10-25 15:59:03

  夫妻共有房屋,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可以进行吗?近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泰州市民赵某与叶某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在姜堰区有一处共同共有的房产。今年上半年,赵某在妻子不在场的情况下,在中介公司与购房人钱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将房屋出售给钱某某,房屋总价100万元,预收5万元的定金,房屋在一个月之内办好过户。

  在签订合同之后,赵某的妻子叶某某知晓了此事,便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绝后,叶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了解,赵某和叶某某之前也有共同出售房屋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出售房屋的价格有争议,叶某某不同意以100万的价格出售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体现了夫妻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赵某和叶某某是夫妻关系,ku酷游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赵某未取得妻子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属于处分夫妻重大财产的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是无权代理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赵某没有取得出售房屋中叶某某份额的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叶某某某知悉后又拒绝追认,该房地产转让合同对叶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赵某与钱某某订立合同时,未取得对房屋的全部处分权,其出售属于叶某某的房产份额系无权处分。

  承办法官介绍,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女方,因为没有参与出售房屋,她不具有出售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对她不发生法律效力,她没有义务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以及房屋的交付,所以实际上购房人在本案中没有办法依据合同主张合同的房产,也就是说他只能依据合同,向与其签订合同的赵某主张违约责任,如返还定金、主张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