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酷游公安机关提醒警惕房屋租赁销售市场合同诈骗犯罪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9-27 12:06:30

  据各地公安机关反映,近期,房屋租赁、销售市场合同诈骗等犯罪呈多发态势,案件呈现出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涉及地区广等特点,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在加大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1、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买房者将购房保证金、首付款、购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账户,由他们“代为保管”,利用办理购房手续的时间差,从事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获取中短期收益。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运作方式一旦出现问题,最终会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损失。如2006年天津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某房屋中介公司非法占有使用客户资金近1.45亿元,涉及群众1486人。

  2、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及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最后将骗取的房屋转卖或抵押从中非法获利。浙江省公安机关侦办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此方法共骗得房屋54套,价值4600余万元。

  3、利用为购房人代办银行贷款之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冒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2004年上海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以此方法连续作案十余起,非法占有应属于买方的银行贷款700余万元。

  4、公布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信息,与客户签订租房、购房合同,骗取客户中介费及定金。

  (二)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青海省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某公司以此方法骗取80余名购房者房款共600余万元。

  (三)虚构商铺等房产投资项目,以承诺高额返租收益为诱饵,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骗取投资款。如2004年12月,浙江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虚构在边境建立商品批发市场的投资项目,骗取ku酷游300余名投资者的投资款共计4000余万元。

  (四)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单位房等低价房为名,虚构房源,诈骗他人购房款。如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侦办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为名诈骗他人购房款200余万元。

  (五)通过伪造房产证、身份证等手段,假冒房主身份,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买卖合同,诈骗他人租金、购房款。如2006年北京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诈骗案中,嫌疑人连续作案30余次,骗取他人房屋租金共计150余万元。

  (六)隐瞒门面房即将拆迁的事实,虚假发布“门面房转让”的信息,将门面房转租给他人,骗取租金。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了多起以门面房转让为名进行诈骗的系列案件。

  为避免上当受骗,群众在从事房屋租赁、销售交易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审查房地产开发商及中介公司的资质。开发商须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从事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服务的中介公司也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

  2、审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签订购房合同前可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核实房产证的真伪、卖房人与登记人是否一致、房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情况,以免购买无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不要因贪图便宜落入“真房假证”的诈骗陷阱。

  3、警惕以超高利润引诱人们从事房地产项目投资的虚假广告。面对各种媒体的此类广告宣传,要做到谨慎识别,理性判断。投资前应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包括项目的真实性、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与广告宣传是否一致等,切莫为追求高额回报盲目投资。

  4、谨防交易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人们对中介公司普遍存在依赖心理,对他们事先拟好的合同很少提出异议,往往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提防其中的免责条款陷阱,以防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针对房屋销售租赁市场合同诈骗犯罪进行重点打击。欢迎广大群众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此类犯罪线;

   1月22日,建设部、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房地产中介必须通过银行专用账户结算交易资金,以保障买卖双方资金安全。业界普遍认为,该强制性政策将推动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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