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酷游房屋销售精选(九篇)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9-27 03:10:32

  ku酷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南省海口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承担。如乙方销售该房屋的价格与双方约定的委托价格有差额时,该差额由乙方承担。

  元整(大写)作为过户押金,待过户完毕五个工作日后支付给甲方。(遇节假日上述付款时间顺延)

  日前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予乙方。甲方结清该房屋在腾空日前发生的水、电、煤气、暖气、有线电视及物业管理等所拖欠的相关费用,并将交费凭证及配套设施的相关手续证明交予乙方。乙方留存甲方提供手续证明如下:

  3、因甲方不能满足下列情况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视同违约;若造成《独家委托销售协议》不能完全履行,按该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8)该房屋若为共有房屋,甲方须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4、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同买房客户签订《独家委托售出协议》(房屋基本情况、成交价格、付款约定、相关适宜、违约责任等)。

  1、甲方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

  2、甲方须保证该房屋结构无拆改或拆改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若因此影响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由甲方负责。

  3、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第五条、本条1、2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分别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房屋委托价格的1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如违约情节严重影响到该房屋日后的销售,则乙方有权提出退房要求。

  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一份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种手续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动作废,并由乙收回。

  甲方及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于__年___月__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以下称“该合同”),并同意根据该合同之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以补充该合同未尽善之部分,共同遵守。

  1.甲方依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____号将在____市区____路____号的____单元____层____号的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4.甲、乙双方同意按附录所列之该商品房售价及付款办法付款。对交款日期及付款方式,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5.如乙方未能根据附录____之规定期限依时交付楼价款者,由滞付之日起计算直至付款之日止,乙方每日须按该合同第____条向甲方支付该合同所列出之滞纳金。同时甲方还可以书面方式催乙方付款。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时支付楼价欠款及/或滞纳金,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作中途退房处理并有权终止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知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备案后另行出售。乙方已付之楼价款由甲方按该合同第八条之规定扣除违约金及/或滞纳金,并于甲方将该商品房另行售予他人时,赔偿甲方因转售引致的损失后,退回乙方。转售如有盈余,则归甲方所有。乙方已付楼价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之权利。

  6.乙方应于甲方发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天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及方式付清楼价余款(若有)、滞纳金(若有)及其他乙方在该合同及本协议下应缴的款项,并接受甲方移交锁匙;否则甲方将有权根据本协议第5条收取滞纳金及/或违约金并安排处理该商品房,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乙方并须向甲方负责因乙方逾期收搂而引致的任何损失及费用。收楼前如该商品房有未妥善之处,乙方不得藉此拒绝收楼。

  7.乙方缴清本协议第6条的款项后,应即办理领取该商品房锁匙的手续,甲方向乙方移交锁匙当天即视为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之日。如乙方于缴清该款项后十天内仍未办理该手续,视为乙方已实际收楼。

  8.在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后如该商品房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损毁或物业内部的设备、设施被破坏,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9.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无须根据该合同所订定之日期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并可延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金及/或滞纳金。

  甲方应将延期原因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如有特殊需要或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甲方须再度延期支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甲方则须出示承建商有关文件及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方可再度延期。

  17.自本协议签订日起,乙方或其承让人应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该商品房土地使用费及其他一切应缴之费用及税项。

  18.该商品房建成后乙方享有该商品房之房产权及相当于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大厦总面积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该大厦除甲方已售出的房屋外全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保留以下绝对权利而不需得到乙方同意:

  (1)按政府的规定制定大厦管理公约,决定大厦管理人、管理费用的分摊及管理人的酬金;

  (2)将该大厦任何部分(除该商品房及其他已卖出的单位外)改变为该大厦之公共部分,及随时收回该部分归甲方所有;

  (3)将该大厦任何部分(除该商品房及其他已卖出的单位外)卖出或交还政府;

  (4)有权更改该大厦或其中任何部分之名称及编号,无须向业主负责任何因此而引起的损失、费用或开支。

  19.乙方在转让该商品房时,应于有关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立即就使用变化情况以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通知前乙方要负责该商品房应支付的管理费用)。

  20.该商品房于交付后,由甲方委托之公司负责及实行统一管理。乙方理解并同意由甲方拟订的该大厦之管理公约为该合同及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乙方必须在签署该合同及本协议之同时,与甲方签署该大厦之管理公约的承诺书。乙方的承让人必须签署该大厦管理公约之承诺书,同意无条件严格遵守所有该大厦管理公约之条款、规定及分担与管理该大厦有关的一切费用和税项而不得提出异议。

  21.乙方出租、转让、继承或抵押该商品房时,必须向房管部门办妥合法手续。出租、转让、继承及/或抵押合约中必须载明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抵押权人应当无条件接受大厦管理公约。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必须在和该大厦管理人签订该大厦之管理公约的承诺书后,方可占用该商品房。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向管理人签订承诺书之前的一切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2.乙方及其承让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当地有关的法律及政令按时缴交应缴付的地税及其他市政通讯、水、电费用。同时乙方及其承让人于入住时必须偿还甲方代垫付之水、电力、煤气、电话等之开户费、按金、表费等支出。

  24.甲方根据该合同及/或本协议发出通知书予乙方(包括交付使用通知书),如甲方根据其记录之乙方最后通讯地址,经邮局将通知书寄往乙方,在寄出48小时后,甲方可当作乙方已收到通知书处理。

  26.本协议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及诉讼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并受其制约。

  27.本协议的附录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书写及印刷之文字均具同等效力。

  28.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直接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起诉。

  29.该合同及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效力。

  虽然经济增长速度出现回落,但是甘肃房地产投资额和房屋销售面积却实现双增长。甘肃省统计局11月3日最新数据显示,前3季度,甘肃全省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2.72%,完成房屋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42%。

  据统计,1—9月,甘肃全省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563.7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72%,虽然同比出现增长,但是环比在逐渐回落,1—9月的投资增速比1—8月回落0.78个百分点。

  从实物量看,1—9月,甘肃全省完成房屋施工面积8115.47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增长9.85%;完成房屋竣工面积614.01万平方米,增长33.19%;完成商品房销售面积976.48万平方米,增长10.42%。房屋竣工率为7.57%,比去年同期提高1.33个百分点,比1—8月提高1.46个百分点。

  甘肃省统计局分析认为,今年以来,国家和甘肃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但受库存压力较大、土地成交量低迷等因素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意愿较低,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在1—4月达到最低点0.28%,之后缓慢回升,增速持续保持在3%左右。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就试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区县局房地测绘部门进行测绘的商品房,仍按《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进行面积计算。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即应按本规定提交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可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本通知下发以后,凡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的各开发企业,须按本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契约中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即独自使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

  三、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循本暂行规定。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共用墙系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

  (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一)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二)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一)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八、其他购房人受益的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十、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十一、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对于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十二、商品房如按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他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他楼层或楼门分摊。其他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本规定执行。

  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包括整层、整楼门销售面积中含有的公用建筑面积)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十三、楼房按套计算建筑面积的,参照本规定;单位按房改政策及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十四、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绘,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执行(附件三)。

  十六、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实行。《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同时废止。

  (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到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三)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水平面积计算。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的水平面积计算。

  (五)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六)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有柱雨篷按柱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八)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一)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四)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五)建筑物以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三、其他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则精神办理。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总和;

  为配合我市商品房(楼房)销售工作,在执行《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此技术规定。

  (一)根据施测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按约比例绘制作业草图,草图绘制在统一的草图纸上。

  二、实地测量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数据要满足面积计算的要求,草图的绘制和草图内容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的要求执行。

  三、绘制房地平面图一律按《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则》中的图式要求进行绘制,如标注层数与实际层数不符,要在括号内标注出实际层数。

  四、面积计算面积计算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和《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计算。

  依据《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填在备注栏中。如标注层数与实际层数不符,要在部位及房号栏中显示,实际层数要加注括号。

  依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的填写要求进行填写,如标注层数与实际层数不符,要在备注栏中注明,注释方法与“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中相同。

  二、市场营销工作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目标,营销人员必须发扬爱岗敬业、团结奉献精神,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完成公司所交给的商品房营销任务。

  三、售房有形市场是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营销人员要做到诚实守信、规范交易、热情服务,自觉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四、市场营销部在新建项目开盘前,应认真作出切实可行的营销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销售价格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五、房屋预售建筑面积由投资发展部会同市场营销部计算,房屋销售面积须经房管局测量复核后,列出明细表,双方工作人员书面确认无误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备案。在预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

  六、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互相配合、言行一致,向顾客介绍商品房时要讲究服务态度和推销技巧,做到宣传力度大、范围广、影响深、效果好。

  七、在销售商品房屋工作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设立销售帐本、房屋预订登记本、房屋移交登记本、售后服务登记本;认真签订和及时发放房屋预售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八、销售帐薄的记录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月底及时向总经理上报销售情况,及时报表。

  九、房屋销售后,要及时将预售协议书、买卖合同、结算单等销售资料整理入档管理。

  十、所有购房款必须由市场营销部于收款当日交财务部,存至指定?姓驶В辖钏酱妗?

  十一、营销人员要圆满完成各自的销售任务,负责从介绍房屋、交款、贷款、结算、签订合同、房屋移交、维修等等营销过程中的全部工作。

  十二、营销人员要保守商业机密,确保商品房价格、户型、销售情况等内部信息不泄露。

  十三、除完成销售任务以外,营销人员要服从部室的安排,完成部室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明确以下内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房屋状况、销售方式、房屋面积、价格、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状况、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做到合法、严密、可行。

  十六、妥善保管房屋买卖合同档案,每份合同在盖章前都必须到公司办公室登记、编号。市场营销部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包括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对方姓名),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甲方特委托乙方销售甲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委托销售房屋为________[预售商品房][现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号:_________)

  (一)整体包销: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以甲方名义销售,向甲方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并保证在包销期限届满时完成甲方应售商品房。

  (二)风险:甲方在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作为甲方的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按销售业绩及约定获取报酬。

  (一)本合同约定的销售范围内的房屋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三)房屋售价经甲方同意折扣销售的,服务费应按下列第________项计算:

  甲方_________[同意][不同意]由乙方代收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如甲方同意代收的,乙方应在收到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后________日内将代收款项交付给甲方。

  (二)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合同范本及物管合同;现房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三)提供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房屋分层平面图、户型图等销售资料。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代售房屋自行销售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

  (四)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范围进行宣传。

  甲、乙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销售金额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月内,所销售的房屋少于应销售房屋套数_____%的,甲方有权在_____月届满之时,解除本合同

  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受托销售义务,未售出的房屋,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处理:

  (二)乙方将未售出房屋退还给甲方,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售出房屋总售价_____%的违约金;

  1.本合同文本为签约使用文件。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咨询。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协商确定后在空格部位填写。

  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交易环节涉及的重要税种,而交易环节的前奏是签订合同。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税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技巧:(1)若房地产企业出售的是经过装修的房屋,如果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装修价款将无法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证营业税,计证土地增值税时装修价款也会成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应该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分开核算,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证营业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也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2)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中包括一些设施,应将能单独计价的部分,如房屋内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从整个房地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附属设施的购销合同,降低房屋销售价款,减少应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若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包括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以与接受劳务方协商,由接受劳务方购买设备,只就安装的劳务费用签订合同,这样,企业只需要就劳务费用缴纳3%的营业税。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取得转让产权合同收入4800万元(包括800万元的装修款),除税金之外允许扣除的项目总额为28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及附加264[4800×5%×(1+3%+7%)]万元,增值额占扣除费用的比率为56.66%[()÷(2800+264)=1736÷3064],应纳土地增值税541.20[1736×40%-3064×5%]万元。税款合计805.20[264+541.20]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商品房的产权转让收入改为4000万元,另签订一份800万元的装修合同,收入总额不变,其他条件也不变。则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220[4000×5%×(1+7%+3%)]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为32.45%[()÷(2800+220)=980÷3020],应纳土地增值税294(980×30%)万元;建筑装修应纳营业税及附加26.40[800×3%×(1+7%+3%)]万元,税款合计540.40(220+294+26.4)万元。可见,同样的收入和成本,通过筹划可以节约税款264.80(805.20-540.40)万元。同时由于购房价款减少,也为购房者节约了一笔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这一特殊的起征点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利用该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三点:(1)企业所建造的房屋必须是符合当地普通住宅标准的居住用住宅。(2)出售房屋的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不得超过20%,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在20%左右时税负将出现大幅度的跳跃,企业应高度关注税收成本对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3)对于房地产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划分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标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例2]某房地产企业欲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总额为2000元/平方米,现有两种销售方案,一是按238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二是按2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对于方案一,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为19%[(2380-2000)÷2000],小于20%,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利润为380元/平方米。方案二中,由于收入增加120元/平方米,导致增加营业税及附加为6.6(120×5.5%)元/平方米,扣除项目金额为2006.6元/平方米,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升至24.59%[(2500-2006.6)÷2006.6],需缴纳土地增值税148.02[(2500-2006.6)×30%]元/平方米,企业的利润为345.38(2500-2006.6-148.02)元/平方米。可见,售价提高之后利润却下降34.62元/平方米。如何解决提高售价与增加税负的矛盾,见下文税负平衡点的分析。

  我国目前的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同时税法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给予了税收优惠(上文已说明)。各级距的起征点的规定决定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

  空间,可以通过税负平衡点的计算来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达到税负最小、利润最大。

  享受税收优惠的平衡点计算如下:假设某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为A,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a,则全部扣除项目金额为:a+A×5%×(1+7%+3%)=a+5.5%A.要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必须小于等于20%,即要[A-(a+5.5%A)]÷(a+5.5%A)20%,解得A1.2848a.即纳税人想要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其销售额不能超过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的1.2848倍,否则将对增值额征收30%的土地增值税。如果售价低于该价位,虽也能享受免税,却只能获取较低的收益。

  若企业打算通过提高售价来增加利润。假定售价提高到A+x(即1.2848a+x),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提高了5.5%x,则允许扣除项目金额=a+5.5%A+5.5%x,应纳土地增值税=[(A+x)-(a+5.5%A+5.5%x)]×30%=6.42408%a+28.35%x,若纳税人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就必须使x(6.42408%a+28.35%x)+5.5%x,解得x0.0971a.这就是说,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取得更大的收益,提高的售价必须超过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的0.0971倍。同理可以计算出当纳税人要享受30%、40%或50%的税率,其销售额的上限分别是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的1.6349倍、2.2472倍和3.5928倍。

  可见,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由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销售额增长而产生的增值率的提高和税率的累进,使得税负增长加快。上文通过税负平衡点的计算得出了各个税率起征点的最佳价格。房地产企业要充分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及提高税率增加税负之间的关系。但税负仅是房地产企业在确定销售价格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企业还要认真分析价格变动与房地产市场竞争能力变化的关系。通过不同价格销售方案的分析比较来确定合适的房地产销售价格,以减少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例如当企业测算出其所销售的房地产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将要超过税率累进临界点,而又缺乏进一步攀升空间时,可采取诸如对批量或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给予价格优惠等手段调整、控制价格,达到控制增值幅度、减少税负,又促进销售、加快资金回笼的目的。

  第一,销售折扣的税务筹划。销售折扣是企业惯用的促销手段,房地产企业也是如此。现行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并计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必须全额计税。

  [例3]某房地产企业给予一次性缴足房款的购房者5%的销售折扣,销售总额2000万元,土地增值税适用30%的税率,如果企业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将导致多交营业税及附加5.5(2000×5%×5.5%)万元,多交企业所得税33(2000×5%×33%)万元,多交土地增值税28.35[2000×5%×(1-5.5%)×30%]万元,合计66.85万元。

  第二,买房赠物的税务筹划。随着购房者购房需求的多样性和品味的提升,不少高级住宅楼在销售时还赠送家具家电或小汽车等。不少企业在实务中采取另行赠送的方式,这在会计上应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企业可以将赠送的物品成本作为房屋成本的一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物品成本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税率。

  (一)采用设立合营企业的合作建房方式。所谓合作建房,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这样双方都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但在这种方式下,需要就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双方将分得的房屋出售时,还应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税负较重。第二种是成立“合营企业”,即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又存在两种利润分配方式:一是房屋建成后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二是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两种方式下的税负也不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下,合营双方只需在对外销售房屋时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第二种分配方式下,如果双方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按现行税法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土地使用权投资的一方无法享受转让无形资产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可见,在收入和费用相同的情况下,合作建房的各方采取成立合营企业,在房屋建成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方式税负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小。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合营双方是出于税务筹划目的而成立的,并无对外开展营业的行为,只有投入没有销售更无利润可言,该合营企业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更节税的办法是待房屋建成后,将合营企业清算,房屋作为所得分配给双方。

  [例4]甲房地产企业有一块价值5亿元的土地,但出于资金限制,拟考虑与乙企业合作建房,由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若甲、乙采用房屋建好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方式,则甲企业需要就转让无形资产缴纳2500(5亿元×5%)万元的营业税。若甲、乙成立合营企业,采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润分配方式,待房屋建好后将该合营企业清算,房屋作为所得分配给双方,双方都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

  (二)采用代建房方式。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需就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该政策,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签订代建房合同,以此降低巨额税负;同时,可以适当降低代建房的劳务费用,将节省的税款让利于客户,一方面得到其更大的配合,另一方面对降低房价也起到一定作用。

  [例5]某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收人为5000万元,除营业税及附加之外的总扣除项目金额为3500万元。若该企业按正常的销售商品缴纳税金,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000×5.5%=275(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为32.45%[()÷(3500+27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67.5[()×30%万元,实现利润857.5(-367.5)万元。若企业采用代建房方式,取得劳务收入14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70(1400×5%)万元,实现利润1330(1400-70)万元。可见,建房方式的转变将为企业增加收益472.5(1330-857.5)万元。

  答:为满足分区县核算需要,从2009年定报起严格执行跨区县项目拆分填报的规定。拆分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201-6表)中“项目建设地址代码”填写投资额所占比重较大的居(村)委会。

  答:若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有多个审批文号,只需填报一个文号。按照优先选择的顺序依次为发改委、建委、规委、国土局、环保局等相关审批文号。

  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统计的定义,农村居民在村委会的组织下利用自有土地合作建房,因未纳入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无法拿到市建委核发的经济适用房产权证明,所以不应计入经济适用房。

  答:若农户建造经营性用房(如旅游景区内建造住宿用房),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有营业执照即具有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类型;(2)不利用自有宅基地;(3)计划总投资超过50万元时,可计入农村非农户投资,否则计入农户投资。

  答:严格意义上,科技项目表填报的项目均应有项目(课题)立项书,如果没有正规的项目(课题)立项书,但有较为固定的研究人员和财务上相对独立的专门开支和核算,也应填报项目表。

  答:临时和外聘人员如果是直接从事或参与本单位科技活动,包括参加本单位科技项目(课题),以及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且全年累计从事科技活动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上,同时其劳务费(含工资)是由本单位发放,则应计入本单位的科技活动人员,其劳务费(含工资)应计入本单位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答:发表科技论文是指在学术刊物上以书面形式发表的最初的科学研究成果。具体包括在全国性学报或学术刊物上、省部属大专院校对外正式发行的学报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向国外发表的论文。科技论文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首次发表的研究成果;(2)作者的结论和试验能被同行重复并验证;(3)发表后科技界能引用。注意:只统计本单位科技人员为第一作者的论文。

  答:系统集成收入以系统集成商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时所涉及的合同金额为准。例如,某生产手机的企业从外单位购入的手机配件200元,整台手机卖1000元。那么系统集成收入就应填1000元。

  答:非正常销售房屋是指未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如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关系户和以成本价格销售给内部员工等。

  (1)非正常销售房屋“规划住宅面积”分类与正常销售房屋分类一致时,从正常销售房屋中选择样本;“上期交易面积”和“上期交易金额”包括非正常销售房屋部分。

  (2)非正常销售房屋“规划住宅面积”分类与正常销售房屋分类不一致时,分别从正常销售房屋和非正常销售房屋中选择样本;分别计算、填报正常销售房屋和非正常销售房屋“上期交易面积”和“上期交易金额”。

  2.房屋销售中既不属于高档住宅又不符合普通住宅标准,但建委批准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如何填报房屋类别?

  答:对于房屋销售中既不属于高档住宅又不符合普通住宅标准,但建委批准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中14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计入“其他住宅”;属于普通住宅标准的按照层数分为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

  4.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中“上期交易金额”是按合同金额填报还是按业主实际缴纳的金额填报?

  答:如果合同中有月租金额,则按照三个月的平均数填报;如果合同中没有月租金额,则将合同中的租赁金额总计按照租赁时间平均分配至各月,计算平均月租金填报样本交易单价。

  (1)上年项目11月份销售完毕,次年该项目不再填报,其编码可为其他项目使用。

  (2)上年项目12月份仍有销售,次年该项目继续填报,项目编码与上年一致。

  (3)本年项目年度中销售完毕,项目编码本年度保持不变,次年其编码可为其他项目使用。

  1.外贸企业经营的未进入我国境内流通的商品是否计入企业的商品的购进或销售?

  答:外贸企业在转口贸易中,从境外购进的商品,仅在免税区停留或未进入我国境内就直接被销往境外,尽管未在我国境内流通,但由于这部分商品的购销金额已纳入企业财务核算,其商品购进或销售应包括这部分商品的购销金额,分别计为进口或出口。

  2.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统计指标“商品库存总额”与财务指标“存货”的区别?

  答:“商品库存总额”指企业取得所有权的库存商品金额。对于商品流通企业,即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库存商品主要指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后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财务指标“存货”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加工中的各种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核算范围大于“商品库存总额”的统计范围。

  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是否填报财务表(E103-2表、E603表)中的增值税?

  答:如果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在进行住宿或餐饮经营活动的同时,也进行商品销售或其他产生增值税的经营活动,财务核算中设立了增值税账目,则应填报“增值税”,否则,不填。

  1.如何填报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财务指标“主营业务应付工资”?

  答:“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主营业务直接有关人员的工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工资”中本期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归纳填列。

  一、商品房及存量房屋先租后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及房屋所有权人拥有的存量产权房屋,采取先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再根据合同约定出售给该承租人的一种促销行为。

  二、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屋先租后售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租赁和内销商品房及内销存量房屋(以下简称内销房屋)的租后出售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的领导。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房屋业主)实施房屋先租后售,应在出租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先租后售合同。

  先租后售合同除应具备《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租赁条款内容外,还应明确双方当事人买卖该房屋的有关权利、义务、责任。其中必须包括:买卖该房屋的时限、价格;约定的买卖价格与实际成交时支付价款的计算方式;出租人解除与承租人购房约定的条件。

  四、房屋业主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先租后售合同,可按上述规定自行拟定,也可使用市房地局制订的房屋先租后售合同示范文本。

  五、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房屋业主与承租人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取得《上海市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证》)。

  六、房屋先租后售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该出租房屋需设定抵押的,房屋业主应当事先取得承租人书面同意,并将先租后售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

  七、在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放弃购房权利的,房屋业主不得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

  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将该房屋先租后售的权利转让他人,但承租人征得房屋业主的书面同意,可以将该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八、承租人根据先租后售合同约定购买其承租的房屋,必须在租赁合同届满前与房屋业主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出售前承租人已租赁的时间、缴付的租金、该房屋出租时约定的买卖价和实际成交时支付价款的计算等内容。

  九、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申请和价格申报。办理过户申请和价格申报时,除应提交《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已经登记的先租后售合同、《房屋租赁证》和承租人已交付的租金发票、房屋业主出租该房屋的纳税凭证等文件副本或影印件。

  十、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先租后售合同即自行终止。凡内销房屋先租后售,房屋业主应在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申请的同时办理注销租赁登记;外销房屋先租后售房屋业主则应在先租后售合同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租赁登记。

  十一、租赁期间,双方当事人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或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先租后售合同的,则该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买卖该房屋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解除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