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酷游《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08 23:46:12

  答: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是指交通公用设施在运行和使用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

  答:主要包括交通公用设施沿线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建筑隔声、建设声屏障,视实际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治理措施(工程)。

  答:市交通运输局,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建设单位,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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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分为3类。1.现状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2.新建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3.现状道路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污染。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答:市民对交通噪声污染治理诉求多,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工作链条长,亟需通过制定相关办法来完善相关治理工作。

  答:先明确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的责任主体,然后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计划,开展噪声防治工作。

  答:新建交通项目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预测评估),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程)费用纳入项目工程概算,不单独审批列支,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