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酷游【拍案说法·315】淮南一楼盘销售称买房送院子 实为公共绿地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08 18:11:43

  3月15日,省高院发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涉及到开发商违约,开发商承诺所售房屋带院子,后来业主发现这是公共绿地。

  2019年10月23日,淮南某置地公司与买受人何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某某购买某小区2单元103号商品房,合同就房屋预测建筑面积、单价、ku酷游总价款、交付时间作出约定。某置地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中多次提到小区一楼带院子,并在宣传推介视频解说中提到一楼的价格相对高一些是因为有一绿植围合的院子。

  后小区物业公司在公示牌中明确标注“禁止侵占公区绿地”。就院子交付及赔偿问题,双方交涉未果,何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置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某置地公司与何某某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示何某某购买的房屋未规划庭院,但某置地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中多次提到案涉小区“一楼带院子”“一楼贵但有50平方左右院子”“虽没有写在合同内,但样板房有实体”,并在宣传推介视频解说中提到“……一楼的话,我们是因为有一绿植围合的院子,所以一楼的代价相对高一些……”因此,能够认定某置地公司向业主宣传、承诺一楼房屋带院子。现案涉房屋门前绿地规划为小区公共绿地,买房人无法独占使用,某置地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参照案涉房屋合同价与同单元其他房屋均价差额,法院酌定某置地公司赔偿何某某损失6858.53元。

  典型意义:本案判令开发商对其虚假宣传承诺承担违约责任,既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对开发商的房屋销售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3月15日,省高院发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涉及到开发商违约,开发商承诺所售房屋带院子,后来业主发现这是公共绿地。

  2019年10月23日,淮南某置地公司与买受人何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某某购买某小区2单元103号商品房,合同就房屋预测建筑面积、单价、总价款、交付时间作出约定。某置地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中多次提到小区一楼带院子,并在宣传推介视频解说中提到一楼的价格相对高一些是因为有一绿植围合的院子。

  后小区物业公司在公示牌中明确标注“禁止侵占公区绿地”。就院子交付及赔偿问题,双方交涉未果,何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置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某置地公司与何某某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示何某某购买的房屋未规划庭院,但某置地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中多次提到案涉小区“一楼带院子”“一楼贵但有50平方左右院子”“虽没有写在合同内,但样板房有实体”,并在宣传推介视频解说中提到“……一楼的话,我们是因为有一绿植围合的院子,所以一楼的代价相对高一些……”因此,能够认定某置地公司向业主宣传、承诺一楼房屋带院子。现案涉房屋门前绿地规划为小区公共绿地,买房人无法独占使用,某置地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参照案涉房屋合同价与同单元其他房屋均价差额,法院酌定某置地公司赔偿何某某损失6858.53元。

  典型意义:本案判令开发商对其虚假宣传承诺承担违约责任,既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对开发商的房屋销售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3月15日,省高院发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涉及到开发商违约,开发商承诺所售房屋带院子,后来业主发现这是公共绿地。2019年10月23日,淮南某置地公司与买受人何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某某购买某小区2单元103号商品房,合同就房屋预测建筑面积、单价、总价款、交付时间作出约定。某置地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中多次提到小区一楼带院子,并在宣传推介视频解说中提到一楼的价格相对高一些是因为有一绿植围合的院子。后小区物业公司在公示牌中明确标注“禁止侵占公区绿地”。就院子交付及赔偿问题,双方交涉未果,何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置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某置地公司与何某某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示何某某购买的房屋未规划庭院,但某置地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中多次提到案涉小区“一楼带院子”“一楼贵但有50平方左右院子”“虽没有写在合同内,但样板房有实体”,并在宣传推介视频解说中提到“……一楼的话,我们是因为有一绿植围合的院子,所以一楼的代价相对高一些……”因此,能够认定某置地公司向业主宣传、承诺一楼房屋带院子。现案涉房屋门前绿地规划为小区公共绿地,买房人无法独占使用,某置地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参照案涉房屋合同价与同单元其他房屋均价差额,法院酌定某置地公司赔偿何某某损失6858.53元。典型意义:本案判令开发商对其虚假宣传承诺承担违约责任,既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对开发商的房屋销售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