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清外雅苑第四次分配)ku酷游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8-06 01:44:56

  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宣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恩县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发〔2022〕34号)文件精神,做好宣恩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根据项目不同特点,实行“一项目一方案”, 结合宣恩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从事教育、医疗、环卫、公交、物业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工作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在工作地无房的各类引进人才、退役军人、产业园区工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

  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优先分配自愿装修对象,其余对象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配租顺序。申请对象多于房源,实行轮候。

  申请对象应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收入及租金支付能力。申请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在宣恩县城区稳定就业,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截至申请之日近3年在宣恩县城区无房产交易记录。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谁管理谁认定、谁引进谁认定”的原则,严格按先认定、再备案、后申请的程序进行办理,保障对象实行一年一审核。

  本期房源为先租后售,选择先租后售符合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对象优先报名申请,资格由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再上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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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持编制证明(复印件加盖编办印章),其他人员持聘用协议、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盖章完成的《宣恩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送至宣恩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宣恩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优先顺序和准入条件受理申请,按优先原则抽签选房并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为申请人办理入住。

  本次分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分类收取、动态调整”原则实施。物业管理费用由承租人支付。

  (一)自主装修的的租赁人员,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同时期毛坯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其他人员按90%确定,装修期6个月免收租金。

  (二)非自主装修的的租赁人员,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同时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其他人员按90%确定。

  本次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所租赁房屋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抵扣购房款,承租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案中的一种为房屋销售价格。(附件3《宣恩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方案一:经出租人按照相关财务规则核算成本并经由宣恩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备案的房屋单价(详见附件1房源清册)为5年后的销售价。

  方案二:5年后参照当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确定适度优惠的销售价格后,由宣恩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备案。

  (一)统计本次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截止2023年8月16日17:30),并审核符合配租条件的人员。

  1.参加本次分配房源人员,必须具有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签订入住合同。

  2.对分配签订合同后三个月未入住或未进场装修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3.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闲置、出租、转租、出借、损毁、破坏、擅自调换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4.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单位)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立即腾退;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5.申请人参与选房抽签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的申请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