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收到银行营销短信男子怒告银行法院:侵扰他人生活安宁 书面ku酷游道歉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25 16:59:40

  注册会员协议中格式条款同意接收商家短信,购房购车后频繁收到装修公司、保险公司等垃圾短信,回复“T”退订后仍收到商家营销短信……垃圾短信问题一直困扰着消费者。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解读短信轰炸中商家侵权风险以及被侵扰人的维权路径,同时针对暑期辅导营销为商家和家长作出相关法律提示。

  张先生为方便扣缴交通违章罚款,办理了一张某商业银行的畅通卡。此后,张先生开始频繁收到该银行通过银行官方平台向其发送的商业促销短信,包括“购买指定车型信用卡分期活动”“游轮境外旅游”信息等。

  不断收到这些促销短信让张先生不胜其烦,但因短信发送平台属于专用服务号码,不宜直接屏蔽,否则卡内资金变化等信息也将无法收到。为此,张先生曾三次向该银行的官方客服平台发送短信,要求其停止发送。银行回复张先生称,需要拨打服务热线或者前往营业网点进行反映,但张先生照此尝试多次后也没有结果。

  张先生遂将该商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发送商业信息,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万元、各项损失5万元。在被张先生起诉后,该银行立即停止了向张先生发送商业信息。

  诉讼中,银行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提交了张先生当时亲笔签名填写的《畅通卡申请表》和《畅通卡领用合约》,其中《畅通卡领用合约》第五条约定: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畅通卡领用合约》中约定被告可向持卡人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对于该条款中“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存在两种解释:可狭义理解为只包括身份确认、余额变动、消费提醒、转款到账等金融信息,也可广义理解为包括所有涉及信用卡的信息;该条款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案中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上述狭义的理解,因此《畅通卡领用合约》并未赋予被告银行向持卡客户发送商业性信息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本案的公证费,并以书面形式向张先生赔礼道歉。

  本案中,原告并未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商业性短信息,在接收后原告亦已明确表示拒绝,被告应当在原告提出异议后立即停止向其发送;被告超出合理限度利用其掌握的原告手机号码向原告发送商业性信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应承担侵犯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责任。

  而且银行在原告起诉后立即停止了向原告发送商业性短信,可见其停止向持卡用户发送商业性信息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有专用服务号码,在利用该号码提供短信服务时,其范围不应当包含商业性短消息。如欲向用户推送商业性信息,也应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并在用户签约时,给予用户选择接收或不接收商业性信息的权利,并可在合同文本中明确其拟发送信息的性质、类别、内容等,以防止其发送短消息的行为骚扰用户,构成侵权。

  由此案引申,学生或者家长在报名参加一些教育辅导机构时,常会登记个人信息,签订的教育辅导协议有时也会在不起眼的位置写上“联系电话将会被用于商业促销广告等用途”,但格式条款的签订并不能成为教辅机构免责的挡箭牌。

  手机号码作为个人信息,应属于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对其应当合理使用;未经持卡人明示同意或者请求,教育辅导机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其所掌握的手机号码向持卡人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教育辅导机构可以考虑在短信服务方面作出一些改进,如在每条短信结尾处标注“如需退订短信,可回复‘……’”,以方便用户及时退订商业短信的服务,也便于短信发送机构及时接收用户的反馈信息,并作出积极回应。

  2020年4月,王先生的手机收到某食品公司发来的营销短信,于是致电商家要求其不要再发类似的短信。但直到2021年4月,王先生依然连续收到该食品公司的营销短信。于是,王先生按照短信的提示,回复了“T”退订。但时隔两个月之后,王先生又收到了这家食品公司的促销短信,向其ku酷游致电后,商家称这是由第三方代发的。

  于是,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食品公司承担退订短信费0.1元,加倍赔偿短信退订损失499.8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元以及交通费、误工费、文印费等损失4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食品公司未经同意,多次向原告王先生发送广告信息,构成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食品公司向王先生书面道歉并支付短信息退订费损失0.1元、其他合理开支9.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为了遏制滥用电话、短信轰炸的现象,《广告法》还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规定了及时制止责任,《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对于违反《广告法》,滥用电话、短信疯狂轰炸的辅导机构,被侵扰的学生和家长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同时《广告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如教育辅导机构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滥用电话、短信轰炸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何先生连续几年每月都能收到银行发来的追讨他人房贷欠款信息的短信,这些短信内容与何先生没有丝毫关系。其间何先生曾多次向银行反映该情况,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在信贷系统上填错了何先生的电话”,然而银行始终没有将何先生的电话从信贷系统删除,短信每月照发不误。

  何先生认为银行出于故意或管理疏漏,将本该发给他人的信息发到自己的手机上,骚扰短信给何先生的工作、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带来了深深的困扰。何先生遂将该银行诉至法院,主张银行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要求银行停止侵害,停发他人拖欠房贷信息到自己的手机上,并且向自己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先生不是住房贷款的债务人,但银行数年内每月通过信息平台把催收他人住房贷款的短信发送到何先生的手机上,尽管短信没有侮辱何先生人格的内容,但仍干扰了其个人自由和生活安宁,构成对何先生人格的侵权。法院判决银行立即停止发送他人的住房贷款信息的短信给何先生;银行通过官方信息平台以短信方式向原告何先生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一千零三十四条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